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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公司进行三供一业改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形成的资产无偿划转给电力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云南省税务局:视同销售

日期:2019-11-15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公司进行三供一业改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形成的资产无偿划转给电力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资产无偿划转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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