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核定征收
回复日期:2019-11-27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多年从事副食品经营,因旧城改造,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原房屋推到重置,建好后我公司对外销售了一部份房产,大部份均为自持,但我公司由于会计更换频繁,账务不健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来核定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