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问题
回复日期:2019-12-04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老师您好,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新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税法中未明确,请老师给予解答为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论您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无论您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属于同一县(市、区),只要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纳税,同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