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刚注册的一个合作社,10月25号到税局报备,11月18日接到电话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9日到税务专管员处处理,因第一次去报备办税人员没有说告知专管员和所属片区,银行账户未开立, 被专管员告知需要缴纳罚金,和专管员说了原因打出的罚单900元
下午我办理另外一家合作社,所属片区不同专管员也不同,10月23号报备,其它条件完全一致,专管员给出的罚金50元
罚金是按专管员自己的意愿打出来的吗?虽然是2000元以内但我觉得酌情罚款就好,这到好 上来就是90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综上,因各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方式不同,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