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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

回复日期:2019-11-13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为昆明市官渡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着区级粮食、油脂收储任务(2015年通过免征增值税备案)。近期我单位在公司旁租了一门店,销售商品大米、商品面粉、商品油,且门店不单独成立新的核算主体与纳税主体。请问:我门店销售的粮食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对纳税人享受此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对销售原则做过规定,需要按照顺价原则销售,如果您租赁的门店没有成立新的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且符合按照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一事项留言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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