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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脱贫攻坚专项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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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脱贫攻坚专项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9-0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享受条件】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个人取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

【办理方式】

备案。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优惠内容】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内容】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5.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19〕37号)

【享受条件】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

【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享受条件】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重点群体人员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

【享受条件】

1.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3.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享受条件】

1.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9〕35号)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 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备案。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享受条件】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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