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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发布时间 : 2022-10-09 10:4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1.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财税〔2015〕119号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失效)。

5.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失效)。

6.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0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财税〔2018〕64号规定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财税〔2018〕99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1.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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