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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湾区税务:印花税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

11-03 印花税 我要评论

印花税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

来源:浙江龙湾区税务  日期:2022.10.27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1.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2.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保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4.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管道运输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5.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权利、许可证照”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法律代理合同和法律咨询顾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6.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住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会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需要分开)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7.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8. 买卖合同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双方都不缴纳,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订单、要货单: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9.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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