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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 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09-27 浙江省人大建议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杭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6  09: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杭75号建议《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 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的角度出发,对完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举措,坚持了改革导向、问题导向,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的有益探索。我局高度重视,及时会同省高院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涉税争议形成阶段的建议

在涉税争议形成阶段,税务部门始终注重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力量,持续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发展壮大,通过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探索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等方法,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努力将涉税争议化解的初发阶段、萌芽状态。

(一)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及相关配套制度,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构建了以实名制和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局鼓励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加入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如引导涉税专业机构入驻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涉税咨询服务,进行税收宣传。2021年,全省税务部门共引导涉税专业机构开展志愿服务1.5万次。我们将持续拓展志愿服务方式,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近年来,税务部门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上,2018年,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了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技术评审鉴定评估”“鉴证服务”“财务会计审计服务”等事项。2019年,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82号),明确在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等重大任务时,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涉税专业服务,以满足纳税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在具体实践上,我省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涉税争议易发的稽查、案审等环节,通过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聘请税务专家作为咨询顾问等方式,利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专业和人才优势,通过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方式,发挥其助力涉税争议解决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代表提出的,在税务执法文书上载明或另附提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建议。因税务执法文书是强制纳税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格式文书,法定格式文书中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增减,需要国家层面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将大力宣传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权利,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便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事项办理,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查询平台建设。

二、关于涉税争议处置阶段的建议

在涉税争议处置阶段,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一直在持续推动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与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总局令第39号修改)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在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时,以及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可以邀请律师、法学专家等第三方涉税专业人员参与。在具体实践上,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部分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审理复议案件,以及在申诉、听证、协商、谈判、和解等过程中,邀请涉税专业人士参与,发表专业意见,推进争议纠纷高效解决。

(二)2022年4月19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号)。我局将积极配合省工商联、省检察院等部门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涉案企业涉税合规工作。

(三)关于代表对提高司法处理机制专业性的建议。不少建议是浙江省的创新性举措,对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税收专业领域的审判质量,实质化解涉税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着重要积极意义。下一步,省高院将根据改革要求,结合代表的建议,着重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积极鼓励涉税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陪审员法》第一条的规定推荐参加人民陪审员候任人选的报名工作,省高院将指导全省基层法院依法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相关工作。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经法定程序任命后,在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涉税案件时,将优先考虑上述专业人员作为合议庭人选参加案件审理,确保涉税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

二是依法妥善处理涉税案件。对于涉税案件,全省法院将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公正审理、协调调解等手段,妥善化解涉税纠纷。人民法院协同税务机关逐步推广行政异议机制,即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税行政案件,引导当事人将相关争议交由原机关先行处理;对可能败诉的案件,鼓励行政机关采取撤销、补正、变更原行政行为等方式自我纠错,防止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对自由裁量可能存在一定合理性问题的案件,具备调解必要性或可能性的,可移送至当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启动调解程序;并且推行调解工作非过错不追责机制,即对依法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的错误或失误,原则上不予追究责任;鼓励涉税专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协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实质化运作。

三是推动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涉税案件时,可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出具的专业意见。在未发生涉税案件时,相关法院可与省内主要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互派专家授课、座谈交流,增强税务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的理解融合。

感谢您对浙江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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