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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28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245547415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2〕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沿江路8号

电话:0772-2082938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2〕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桂税二稽通〔2022〕2 号

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2245547415218):

事由:通知纳税人检查所发现的违法事实等事项。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 号)

通知内容:检查人员对广西天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月 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期间涉税问题开展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一)耕地占用税

  2016年5月11日你公司取得了2013-06-B地块28,82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原属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4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432,375.00元,未申报缴纳。

(二)营业税

你公司2012年12月销售给陆明清、马小董、李玲、王淑红、卢莹莹5人共44间商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销售上述商铺的价格进行核定,核定增加2012年销售不动产收入9,754,216.91元。你公司2012年收到客户购房款36,484,030.00元,2012年销售不动产合计46,238,246.91元。

经调查,你公司 2015年7月20日与陆柳赋、马小董签订5号楼49~56号、60号、61号共10间商铺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7月27日上述商铺的产权分别转移到陆柳斌、马小董名下,且按上述价格申报缴纳了契税。但你公司销售明细表上和财务账上均没有反映上述商铺的销售情况和收款情况,上述10套商铺合计2,733,803.00元,应计入2015年度销售不动产收入。你公司2015年收到客户购房款49,750,572.00元,2015年销售不动产合计52,484,375.00元。

你公司2014年收到客户购房款15,131,918.00元、2016年4月收到客户购房款7,945,899.00元。

你公司申报2012年营业税1,864,814.80元、2013年营业税1,929,018.00元、2014年营业税404,261.60元、2015年营业税2,171,957.00元、2016年4月营业税291,04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条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4月营业税106,248.45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4月营业税106,248.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437.20元、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6.72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13.09元、2016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312.42 元。

(四)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4月营业税106,248.4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教育费附加11,662.32 元、2014年教育费附加10,570.03元、2015年教育费附加13,567.85元、2016年4月教育费附加3,187.45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营业税388,743.98元、2014年营业税352,334.30元、2015年营业税452,261.75元、2016年4月营业税106,248.45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第一条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地方教育费附加7,774.88元、2014年地方教育费附加7,046.69元、2015年地方教育费附加 9,045.24元、2016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124.97 元。

(六)印花税

1.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012年36,107,497.22元、2013年51,189,070.53元、2014年2,528,524.00元、2015年224,12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10,832.20元、2013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15,356.70元、2014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758.60元、2015年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67.20元。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09,51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三条的规定,少申报缴纳2012年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54.80元。

3.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与柳州市柳南区精亮金属材料经营部等单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共计2,335,786.10元,其中2012年262,901.10元,2013年1,641,800元,2014年92,705元,2015年114,200元,2016年224,18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2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31.50元、2013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820.90元、2014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46.40元、2015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57.10元、2016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12.10元。

4.产权租赁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签订产权租赁合同共计127,600.00元,其中2014年16,000.00元,2015年87,000.00元,2016年24,60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4年产权租赁合同印花税16元、2015年产权租赁合同印花税87元、2016年产权租赁合同印花税24.60元。

5.购销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与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等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共计2,453,648.00元,其中2013年998,408.00元,2014年1,433,580.00元,2016年21,660.00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3年购销合同印花税299.50元、2014年购销合同印花税430.10元、2016年购销合同印花税6.50元。

6.技术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13年与广西土木勘察检测治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技术合同223,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3年技术合同印花税67.10元。

7.营业账簿印花税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每年各有总账、明细账共5本,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2012至2016年每年少缴营业账簿印花税25元,合计125元。

 (七)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2年2月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180,000.00元、2013年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226,600.00元、2014年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817,302.00元、2015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3,261,600.00元、2016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1,261,58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时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2012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6,00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45,320.00元、2014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52,320.00元、2016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52,316.00元,合计1,149,416.40元。

(八)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2012年12月销售给陆明清、马小董、李玲、王淑红、卢莹莹5人共44间商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销售上述商铺核定增加2012年销售不动产收入9,754,216.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少申报2012年土地增值税292,626.51元。

(九)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人员到东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该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表明龙湾新城项目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

你公司2012年12月销售给陆明清、马小董、李玲、王淑红、卢莹莹5人共44间商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销售上述商铺核定增加2012年销售不动产收入9,754,216.91元。2012年你公司销售收入为36,484,030.00元。因无法对你公司的账薄凭证进行检查,无法核实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第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条规定,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6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核定你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6,590,798.69元,2011年已按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1,973,675.35元应予转回,你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617,123.3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154,280.84元,你公司已预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932,407.41元,201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89,147.45元,少缴纳2012年企业所得税132,725.98元。

你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为24,878,820.00元,核定你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487,882.00元,你公司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21,970.5元,你公司已预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964,509.02元,多缴企业所得税342,538.52。抵减201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32,725.98元后,还多缴企业所得税209,812.54元。

你公司2014年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15,131,918.00元。核定你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13,191.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78,297.95元,抵减2014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02,130.82元、2013年多缴企业所得税209,812.54元,2014年还多缴企业所得税33,645.41元。

你公司2015年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49,750,572.00元,核定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4,975,057.2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43,764.30元,2015年已预缴年企业所得税1,085,978.50元、2014年多缴企业所得税33,645.41元、应补2015年企业所得税124,140.39元。

你公司2016年1至4月取得销售收入7,945,899.00元,2016年5-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242,853.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9,278,907.62元,2016年取得销售收入为27,224,806.62元,核定你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22,480.6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80,620.17元。2016年已预缴年企业所得税119,304.37元、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561,315.80元。

综上,核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24,140.39元、2016年应补企业所得税561,315.80元,合计 685,456.19元。

对上述检查发现问题,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以口头、书面陈述等方式向检查人员提出。

联系人:陈松林

电话:  13977277568

地址:  柳州市沿江路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一科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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