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广西览智供应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14 17: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览智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MA5N83W88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2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号1507
电话:0771—556661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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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2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一稽处〔2022〕126号
广西览智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83W88N):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起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登记注册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7号世贸中心南地块一期1号办公楼七层715号房]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到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7号世贸中心南地块一期1号办公楼七层715号房开展实地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于2022年3月28日以后搬离该办公地址,去向不明;拨打在税务机关报备的电话暨法定代表人黄启士联系电话19162361302始终无人接听,拨打财务负责人余成就联系电话18776904703显示已停机;我局通过邮政投递也未能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桂税一稽检通〔2022〕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取账簿通知书》(桂税一稽调〔2022〕5号),并于2022年6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告上述文书,至今你公司未与我局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向你公司税务主管局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主管局2022年7月26日认定你公司走逃(失联)。
我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该公司和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取得(进项)发票及申报抵扣情况。
(1)取得进项发票情况:
2021年12月17日—19日,你公司两次取得安徽沧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16份(发票代码3400213130,发票号码09648001—09648416),金额合计38921361.53元,税额合计5059776.87元,货物品名均为绝缘油U0℃变压器油(通用);
2021年12月18日—23日,你公司分两次取得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700213130,发票号码06747977—06747982,06577779),金额合计4573632.90元,税额合计594572.30元,货物品名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3#粗白油;
2021年12月21日,你公司取得山东金城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22096013—22096018),金额合计4873447.80元,税额合计633548.20元,货物品名均为有机化学原料高沸点芳烃溶剂;
2021年12月27日,你公司取得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发票代码1100211160,发票号码00088743、00078742—00078766、00097730—00097738、00082094—00082098、00088774—00088788、00097743、00097744—00097766、00093599、00082107—00082151、00088804—00088839、00078817—00078821),金额合计48,884,792.59元,税额合计488,847.91元,货物品名均为销售煤炭煤和销售煤炭原煤。
(2)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情况。你公司总共取得进项发票合计595份,进项税额总计6,776,745.28元,其中的5,887,221.42元已用于2022年1月抵扣申报(对应的销项货物品名全部为“煤炭煤或煤炭原煤”),尚余889,523.86未作抵扣申报。
2.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及其申报情况
(1)领购及开具(销项)发票情况:
2021年12月23日,你公司领购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213130,发票号码11214775—11214834),2021年12月27日开具51份,具体开具情况如下:①海兴冀物矿业有限公司15份发票,号码11214775—11214789,货物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13,182,786.72元,税额1,713,762.28元;
②六枝中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3份发票,号码11214790—11214812元,货物品名煤炭原煤,金额合计20,443,628.26元,税额2,657,671.74元;
③贵州浩达商贸有限公司13份发票,号码11214813—11214825,货物品名煤炭原煤,金额合计11,358,938.96元,税额1,476,662.04元。
截至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尚余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发票代码4500213130,发票号码:11214826—11214834)。
(2)纳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2022年1月18日申报计税销售额45,676,996.48元(均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销项税额5,938,009.59元,抵扣进项税额5,887,221.42元,应纳税额50,788.17元。除2022年1月之外,你公司从2021年1月1日开业直至2022年3月期间的其他月份,都是零申报。
3.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进项发票方面存在明显资金流不符的问题:你公司2022年12月份分别取得安徽沧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16份(发票货物品名均为绝缘油U0℃变压器油通用),取得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货物品名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3#粗白油),取得山东金城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货物品名均为有机化学原料高沸点芳烃溶剂),取得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发票货物品名均为销售煤炭煤和销售煤炭原煤)。经检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里,没有发现与上述企业之间发生上述货物购进取得进销发票所对应的资金往来流水。
(2)存在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问题:
2021年12月27日,你公司取得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发票货物品名均为销售煤炭煤和销售煤炭原煤)。2022年8月3日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向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1101820122080339190),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已证实虚开。
(3)开具销项发票方面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你公司2021年12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下:
①海兴冀物矿业有限公司15份发票(号码11214775—11214789.00,货物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13,182,786.72元,税额1,713,762.28元);
②六枝中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3份发票(号码11214790—11214812,货物品名煤炭原煤,金额合计20,443,628.26元,税额2,657,671.74元);
③贵州浩达商贸有限公司13份发票(号码11214813—11214825元,货物品名煤炭原煤,金额合计11,358,938.96元,税额1,476,662.04元。
经检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里,没有发现你公司与上述企业之间发生上述煤炭购销业务所对应的资金往来流水;在企业申报资料里,没有发现你公司与上述企业之间发生上述煤炭购销业务所对应的仓储、物流票据;上述煤炭购销业务涉及的上游企业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8月3日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向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1101820122080339190),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已证实虚开。据此,我局判定你公司上述煤炭购销业务为虚假业务。
(4)检查银行资金流水情况及存在问题:
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规模很小,且与其业务不符。你公司银行流水往来每笔业务金额全部偏低(全部为万元及以下金额),且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均不超过1.2万元;
涉案企业资金使用呈现“无正常经营开支、成本流水”特点。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银行账户仅有2笔合计315.1元的网银服务费和网银服务费支出,未发现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开支;
你公司银行账户呈现“余额趋零”特点。截至2021年终,涉案企业银行账户流水余额83.39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所开具的上述销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4,985,353.94元,税额5,848,096.06元,价税合计50,833,450.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12月27日开具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500213130,发票号码11214775—11214825),虚开发票金额44,985,353.94元,税额5,848,096.06元,价税合计50,833,450.00元。
(二)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取得北京怡利凡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发票代码1100211160,发票号码00088743、00078742—00078766、00097730—00097738、00082094—00082098、00088774—00088788、00097743、00097744—00097766、00093599、00082107—00082151、00088804—00088839、00078817—00078821,金额合计48,884,792.59元,税额合计488,847.91元,货物品名均为销售煤炭煤和销售煤炭原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其进项税额合计488,847.91元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