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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首付款、按揭贷款到账,未申报预征增值税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22***78 纳税人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一稽 罚 〔2022〕 39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预征增值税检查)1、2018年(1)收到首付款、按揭贷款到账,未申报预征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收到易通一品商住小区三期4-7号楼和易通世纪广场商住小区1-3号楼住房及商铺预售款(不含税收入)共计64259213.46元,申报预征增值税收入63977913.94元(不含税收入),少申报预售收入281299.52元(不含税)。(2)出售地下车位收入未申报预征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收到易通一品A区地下车位7个车位预售款,共计445000.00元,不含税收入为423809.52元[445000÷(1+5%)],未计入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由于上述车位在检查期间还在预售阶段,未交付使用,少申报预售收入423809.52元(不含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条第(八)款第2、4、7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上述少申报预售收入705109.04元(281299.52+1423809.52)应预征增值税,你单位2018年预售收入少预征增值税21153.25元(705109.04×3%)。 2、2019年(1)收到首付款、按揭贷款到账,未申报预征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收到易通一品商住小区三期6-8号楼和易通世纪广场商住小区1-3号楼住房及商铺预售款(不含税收入)共计72963772.73元,申报预征增值税收入72949364.06元(不含税收入),少申报预售收入14408.67元(不含税)。(2)出售地下车位收入未申报预征增值税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收到易通一品小区地下车位3个车位预售款195000.00元、易通世纪广场地下车位29个车位预售款2300000.00元,共计2495000.00元,不含税收入为2295806.02元[(195000÷(1+5%))+(2300000÷(1+9%))],未计入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由于上述车位在检查期间还在预售阶段,未交付使用,少申报预售收入2295806.02元(不含税)根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一)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自建房用于办公,未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29773.50元(其中:2019年14886.75元、2020年14886.75元)的行为,对你单位2018年、2020年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购销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6414.50元(其中:2018年14240.50元、2020年2174.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印花税、房产税的行为是偷税,偷税金额合计46188.00元(其中:房产税29773.50元、印花税16414.50元),除追缴你单位少缴房产税29773.50元、印花税16414.50元外,处所偷税款46188.0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23094.01元(其中:房产税14886.76元、印花税8207.2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不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并责成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11-22 处罚截止期 2022-12-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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