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你公司称该纪念币为销售现场成交礼,但未能提供购房人领取名单及相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你公司称该纪念币为销售现场成交礼,但未能提供购房人领取名单及相关资料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4504***47

纳税人名称 广西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公司2019年12月0111号凭证“收到中钞长城金属有限公司纪念币发票”57,964.60元,借记“管理费用--其他”57,964.6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7,535.40元,你公司称该纪念币为销售现场成交礼,但未能提供购房人领取名单及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5,500.00×20%=13,100.00元,少代扣代缴13,100.00元。

处罚依据 对你公司2019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鉴于你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足额扣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桂地税2015年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第22项(裁量阶次:一般)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对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6,55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5-12

处罚截止期 2021-05-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