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450***42715
纳税人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9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单位在2017年1月~2020年6月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没有完整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义务,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
1.2017年(1)劳务报酬所得你单位2017年1月32#凭证中“销售费用-其他”列支老带新补贴43,000.00元;3月15#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63,000.00元;5月17#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0,000.00元;7月24#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7,000.00元;8月18#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45,000.00元;9月26#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18,000.00元;10月4#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63,000.00元;11月22#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21,000.00元;12月7#凭证中“销售费用-工资”列支老带新补贴2,000.00元。经核实,以上列支的老带新补贴是发放给老客户带新客户购房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发放上述款项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47,4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7,40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你单位2017年“管理费用-工资”记载应发放办公室工资542,434.00元,“销售费用-工资”中记载应发放销售部工资1,072,725.00元,“开发间接费-工资”中记载应发放工程部工资483,000.00元。2017年1月41#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春节过节费22,700.00元;发放元旦过节费1,900.00元,6月30#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端午节过节费2,050.00元,10月39# 凭证中“管理费用-福利费”发放中秋过节费6,600.00元。2017年支付陈***探亲假费用8,000.00元;支付王伟探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林***探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范***亲假费用6,000.00元;支付林***探亲假费用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处应扣未扣税款79,959.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9,979.59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0-13 处罚截止期 2021-10-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