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01-08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南宁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21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南宁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612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2〕2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号1507室

电话:0771—556661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2〕22号)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2〕16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2〕2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税一稽罚〔2022〕22号

南宁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61256):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南宁市***号)2016年1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留抵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的核查

经核实,你单位留抵税额产生原因主要是: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自行销售或用于抵债的白酒未在账簿上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也未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而是一直挂在“库存商品”科目上,导致2022年3月产生期未留抵税额1,077,571.44元。经按税法规定,将你单位销售或用于抵债的白酒做销售收入确认并计算调整后,2022年3月期未留抵税额为0元。你单位已取得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多取得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

(二)办理留抵退税情况的核查

1.经核实,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在金三系统发起退税流程,经核准、审批后于2022年4月28日将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退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

2.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一稽通[2022]10035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前缴回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逾期仍未缴回。

(三)少缴增值税的核查

经核查,你单位在“库存商品”科目挂账的12537瓶白酒,金额7,329,734.77元,已于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用于销售或抵债,但并未向会计报账,造成你单位账实不符,销售不入账,不如实申报缴纳当期增值税的问题。在我局检查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递交了上述12537瓶酒的销售清单(清单无销售价格)以及情况说明。鉴于你单位上述库存酒属账外销售,且无法取得其真实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货款的情况下,通过你单位提供账外销售清单确定销售货物的品种及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第三款、《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你单位《2012-2018开票清单》和《2019-2021销售发票明细》所列的最近月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对2016年11月后无同类货物开票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价格。经过计算调整后,核实你单位2021年12月少缴缴增值税35,005.03元。

(四)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查

你单位2021年12月应缴增值税35,005.03 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5.03 ×7%=2,450.35元,已缴0元,少缴2,450.3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收入总账、明细账、库商品明细账等;

(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纳税表及认证抵扣发票明细;

(3)你单位的陈述意见,实际控制人、会计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你单位2016-2020年销售白酒开具发票清单;

(5)你单位提供的2016-2021年账外销售白酒的清单,《关于商品库存及开票情况说明》;

(6)向你单位送达的责令限期缴回留抵退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1.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少申报纳税,造成2021年12月少缴税款合计37,455.38元,其中增值税35005.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0.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7,455.38元。

2.你单位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经责令限期缴回,仍不缴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骗取留抵退税,决定对你单位处骗取留抵退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077,571.44元。

以上应追缴款项1,115,026.82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一稽处〔2022〕161 号

南宁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56):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南宁市***号)2016年1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的核查

经检实,你单位留抵税额产生原因主要是: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自行销售或用于抵债的白酒未在账簿上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也未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而是一直挂在“库存商品”科目上,导致2022年3月产生期未留抵税额1,077,571.44元。经按税法规定,将你单位销售或用于抵债的白酒做销售收入确认并计算调整后,2022年3月期未留抵税额为0元。你单位已取得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多取得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

(二)办理留抵退税情况的核查

1.经查,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在金三系统发起退税流程,经核准、审批后于2022年4月28日将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退到你单位的对公账户。

2.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一稽通[2022]10035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前缴回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逾期仍未缴回。

(三)增值税的核查

经核查,你单位在“库存商品”科目挂账的12537瓶白酒,金额7,329,734.77元,已于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用于销售或抵债,但并未向会计报账,造成你单位账实不符,销售不入账,不如实申报缴纳当期增值税的问题。在我局检查期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递交了上述12537瓶酒的销售清单(清单无销售价格)以及情况说明。鉴于你单位上述库存酒属账外销售,且无法取得其真实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货款的情况下,通过你单位提供账外销售清单确定销售货物的品种及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第三款、《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你单位《2012-2018开票清单》和《2019-2021销售发票明细》所列的最近月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对2016年11月后无同类货物开票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价格。经过计算调整后,核实你单位2021年12月少缴缴增值税35,005.03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查

你单位2021年12月应缴增值税35,005.03 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5.03 ×7%=2,450.35元,已缴0元,少缴2,450.35元。

(五)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21年应缴增值税35005.03 元,应申报教育费附加35005.03 ×3%=1050.15元,已缴0元,少缴1050.15元。

(六)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2021年应缴增值税35005.03 元,应申报地方教育附加35005.03 ×2%=700.10元,已缴0元,少缴700.10元。

二、处理决定

(一)你单位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经责令限期缴回,仍不缴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缴回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

(二)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账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2021年12月少缴增值税35,005.0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450.35元,合计37,45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税款37,455.38元。

(三)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35,005.0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450.35元,以及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回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第八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21年1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050.15 元。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21年12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00.10 元。

以上应缴回留抵退税款1,077,571.44元,追缴增值税35,005.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50.35元,教育费附加1,050.15元、地方教育附加700.10元,应追缴税费合计1,116,777.0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