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45***940 纳税人名称 柳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三稽 罚 〔2022〕 14 号
案件名称 柳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税收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一)赠送礼品业务涉税问题经检查组检查,你单位在2018至2019年的营销活动、业务宣传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魔方、雨伞、保温杯、笔记本、华为手机、联想电脑、苹果手机、电磁炉、电饭锅、洗衣机、冰箱等礼品,购买上述礼品金额合计:554532.78元,税额合计:59342.77元,价税合计613875.55元。你单位将上述赠送支出列入了销售费用科目,各月礼品赠送具体情况如下表:赠送年度 赠送月份 购买礼品开票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2018 6 23,448.28 3,751.72 27,200.00 8 62,974.13 10,075.87 73,050.00 9 253,180.10 18,869.50 272,049.60 10 49,251.69 7,880.26 57,131.95 11 3,562.06 569.94 4,132.00 12 4,222.41 675.59 4,898.00 小计 396,638.67 41,822.88 438,461.55 2019 1 41,460.33 6,633.67 48,094.00 3 56,870.68 9,099.32 65,970.00 4 59,563.10 1,786.90 61,350.00 小计 157,894.11 17,519.89 175,414.00 合计 554,532.78 59,342.77 613,875.55
你单位的赠送礼品业务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3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处应扣未扣税款110,906.5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5,453.2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25 处罚截止期 2022-05-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