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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01-12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2 1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西润绿木业有限公司(91450225MA5P5G2F5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柳市税一稽处 〔2022〕5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三中路跃进村162-1号

电话:0772—280116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柳市税一稽处 〔2022〕58号)

附件下载: 附件:处理决定书--润绿.doc税务处理决定书

柳市税一稽处〔2022〕58号

广西润绿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225MA5P5G2F5N)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12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融水县大浪镇麻石村牙金屯)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在没有真实的业务的情况下从收购人李昌鹏、韦晫钟、韦锦政、何美胜、杨兴荣、朱敏芳、李青、李婷婷、宋挺挺、杨原章等10人取得58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相应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金额合计56911864.06元,价税合计56911864.06元,货物品名:*林业产品*杉原木。

(二)你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向下游企业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岱圣建设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8份,其发票金额合计50503207.39元,税额合计6565418.11元,价税合计57068625.5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上述金额合计50503207.39元,税额合计6565418.11元,价税合计57068625.50元的5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价税合计为56911864.06元的58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将被收购人为李昌鹏、韦晫钟、韦锦政、何美胜、杨兴荣、朱敏芳、李青、李婷婷、宋挺挺、杨原章10人开具的58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应调整所属期2019年11月199999.58元、2019年12月171467.81元、2020年1月917619.54元、2020年3月569999.26元、2020年4月769999.19元、2020年5月539999.46元、2020年6月29999.97元、2020年7月609999.39元、2020年8月649999.35元、2020年9月229564.15、2020年10月28018.12元、2020年11月229519.26元、2020年12月249723.55元、2021年1月247638.89元、2021年2月247638.89元。

调整后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所属期为2019年11月199999.58元、2019年12月171467.81元、2020年1月917619.54元、2020年3月569999.26元、2020年4月769999.19元、2020年5月539999.46元、2020年6月29999.97元、2020年7月609999.39元、2020年8月649999.35元、2020年9月229564.15元、2020年10月28018.12元、2020年11月229519.26元、2020年12月249723.55元、2021年1月247638.89元、2021年2月247638.89元。合计补缴增值税5691186.41元。

(三)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属期为2019年11月9999.98元、2019年12月8573.39元、2020年1月45880.98元、2020年3月28499.96元、2020年4月38499.96元、2020年5月26999.97元、2020年6月1500.00元、2020年7月30499.97元、2020年8月32499.97元、2020年9月11478.21元、2020年10月1400.91元、2020年11月11475.96元、2020年12月12486.18元、2021年1月12381.94元、2021年2月12381.94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4559.32元。

(四)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

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11月5999.99元、2019年12月5144.03元、2020年1月27528.59元、2020年3月17099.98元、2020年4月23099.98元、2020年5月16199.98元、2020年6月900.00元、2020年7月18299.98元、2020年8月19499.98元、2020年9月6886.92元、2020年10月840.54元、2020年11月6885.58元、2020年12月7491.71元、2021年1月7429.17元、2021年2月7429.17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0735.59元。

(五)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地方教育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11月3999.99元、2019年12月3429.36元、2020年1月18352.39元、2020年3月11399.99元、2020年4月15399.98元、2020年5月12999.99元、2020年6月600.00元、2020年7月12199.99元、2020年8月12999.99元、2020年9月4591.28元、2020年10月560.36元、2020年11月4590.39元、2020年12月4994.47元、2021年1月4952.78元、2021年2月4952.78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3823.7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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