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西  >  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购进的一批商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未扣个税

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购进的一批商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未扣个税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20***JF832 纳税人名称 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 罚 〔2022〕 3 号 案件名称 柳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将购进的一批商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商品价值1429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单位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的商品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42980.00元,应计提销项税额16449.02元(142980.00÷(1+13%)×13%=16449.02),你单位少计提销项税额16449.02元,你单位于2022年1月14日更正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少计提销项税16449.02元,经更正增值税申报表后,2019年期末留抵税额由原申报数7761096.70元调整为7744647.68元,未造成增值税税款少缴。(二)经查实,你单位2019年将购进的一批商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商品价格13003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007.80元(130039.02×20%=26007.80),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将购进的一批价值142980.00元商品无偿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行为,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检查组已于2022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柳市税稽限改〔2022〕2号), 你单位已经进行改正。处1000.00元的罚款。(二)你单位2019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00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你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个人所得税26007.80元补扣入库。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26007.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13003.90元。

处罚结果 共计罚款14003.9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27 处罚截止期 2022-05-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