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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对外虚开发票被追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8P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市税三稽强催〔2022〕7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143号2楼209室

电话:0771-570522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 6月27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市税三稽强催〔2022〕74号)

附件下载: 广西冠中具新能源有限公司(催告书)6.27.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南市税三稽强催〔2022〕74号

广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8P89):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南市税三稽处〔2022〕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南市税三稽罚〔2022〕5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1197725.13元,税额155704.32元,价税合计1353429.45元。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增值税155704.3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9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9.30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入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4671.13元。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114.09元。

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21〕10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21年少缴水利建设基金598.86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谈桂华,梁雨

联系电话:5705220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143号2楼209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谈桂华,梁雨(桂税稽4501200112、桂税稽4501200111)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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