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行业脱贫攻坚
百色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5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1.助力基础设施建设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农村饮水工程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促进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在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促进农产品流通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以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1.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五、促进区域协调,聚焦脱贫攻坚“重点”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7-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9-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1)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新认定的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符合北部湾经济区政策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以北部湾经济区政策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5)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8)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9)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10)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1)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洽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3)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4)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4.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1)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县级平台公司的转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3)对纳税人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房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给予减免。
5.支持粤桂扶贫协作
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六、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1.鼓励境外慈善捐赠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鼓励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