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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税务局: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零申报,但2022年1月开具发票金额644606.71元

11-1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灵山县】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石塘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08:46 来源:灵山县税务局

灵山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灵县税石分通〔2022〕6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石塘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下载: 1.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石塘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灵县税石分通〔2022〕60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石塘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灵县税石分通〔2022〕60号

灵山县***建筑机械有限公司:9145072***DN60。

事由:你公司存在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零申报,但2022年1月开具发票金额(不含税)644606.71元,请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1日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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