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116号委员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日期:2019-06-30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蒙刚委员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南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环境的建议》(第11.04.116号委员提案)由我局协办,经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支持南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相关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各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法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办税;三是创新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办税提质增效,为扶持南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提供贴心、优质的纳税服务;四是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力度,确保国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积极向上争取延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又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条第(十二)款第29项的规定:“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我局对内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外通过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人大等部门书面建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包括“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等内容,届时我局将依据正式文件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减免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08号)规定,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收入总额的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7-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2019-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届时我局将向上争取延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享受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市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做好税收宣传,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全力支持促进南宁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
2019年6月28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吴秋丽 0771-552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