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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案

09-29 我要评论

六盘水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六盘水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六盘水市局稽查局查处,市稽查局执行人员于2016年1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大厅缴纳查补的税款及罚款。但该公司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稽查局执行人员分别于2016年4月、2016年12月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税款和罚款。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税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税法的权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适用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明确的工作流程,市稽查局对该公司厂区内尚余的存货,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将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08.33万元,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处理与处罚

六盘水XX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4月期间收受盘县A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31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52.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52.31万元,对该公司处少缴增值税一倍的罚款52.31万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法规分析

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也不诉讼、复议时,经催告,税务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该纳税人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市稽查局查处,并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经多次催告,纳税人既不执行相关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企业的留存财产进行查封,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后,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进一步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征税权。

典型意义

1.程序合法为关键。成功实施行政强制的基础是要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时需要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提前做好预案,确保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六盘水市局全面梳理查封、拍卖可能涉及的各个环节,执行人员认真梳理相关文书,重点关注时限是否放足、告知是否及时、纳税人权利是否充分保障等,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执行过程的顺利。

2.部门合作不可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其他有关单位的协助,最大程度地提高强制执行成效。在人资社保局、能源局等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形成执法合力,极大减小执行阻力,稳妥解决查封、财物转运中出现的突发性、特殊性事项,确保拍卖标的物焦炭顺利通关。保安、评估、拍卖公司,均事先协调安排,顺利完成二十多年来第一起六盘水市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案。给当地欠税“老赖”敲响警钟、形成震慑。

3.警示宣传为目的。近年来,随着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稽查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因此要增强执法刚性,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全过程、多渠道采取切实有效的执行措施,牢牢把握住稽查税收入库执行主动权,确保依法执行到位,有力维护税法威严和税务稽查的威慑力。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教育、震慑广大纳税人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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