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XX药店偷税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黔东南州局风控中心发起任务推送显示,XX药店(个体户)申报收入数据与其在医保中心刷卡数据相差巨大,据此,县稽查局决定对该纳税人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XX药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开具“阴阳票”。检查人员在调取到社保局关于该纳税人的报账材料中发现,该纳税人2016年4月—12月在向社保局开具的部分发票中,存在发票联金额、货物名称、受票方与存根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该纳税人通过开具“阴阳票”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3.01万元。
2.借用他人发票。检查人员在调取到社保局关于该纳税人的报账材料中发现,有8份发票的开票方名称为“A副食店”,经核实,该8份发票实为A副食店所有。该纳税人借用他人发票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0.23万元。
3.取得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该纳税人的药品销售系统和医保刷卡系统发现,药品销售系统中的销售数据大于医保刷卡系统中的销售数据,经询问,纳税人承认自己取得的部分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该行为造成少缴税款0.06万元。
县稽查局通过检查XX药店的药品销售系统、医保刷卡系统、第三方数据信息以及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该纳税人在2016年4月—12月销售货物实际取得营业收入139.3万,应当缴纳增值税4.06万元,而期间仅申报缴纳增值税0.7万元,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少缴税款3.3万元。经检查人员举证、询问,该纳税人承认以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
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XX药店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的增值税33529.91元,处以少缴税款1.5倍罚款即50294.87元,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法规分析
本案中,该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账务处理不健全。县稽查局结合社保局的医保刷卡信息,纳税人询问笔录及申报资料、真实营业收入统计表等证据资料,在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及手段情节,决定对该纳税人处以少缴税款1.5倍的较高比例罚款。理由如下:第一,该纳税人采用开具“阴阳票”、借用他人发票、取得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应属具有同一违法目的的牵连性税务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其以偷税定性;第二,该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故给予其少缴税款1.5倍的较高比例处罚。
典型意义
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是行政案件查处的关键。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单一部门的信息孤岛既不利于工作开展,也不符合时代需求。加强信息交换,打破部门壁垒,充分协作,才能提高行政案件查办的效率。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与社保部门通力合作,有效取得该纳税人在社保部门的报账发票材料及医保刷卡系统数据,进一步与其账目和药品销售系统比对,坐实纳税人的偷税违法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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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拓,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376505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