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海南  >  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催缴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3.2亿元税款和滞纳金!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催缴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3.2亿元税款和滞纳金!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01-0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琼税稽告〔2022〕1号)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2G787A)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琼税稽强催〔2022〕1号)。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4日

联系人:陈女士、史先生,联系电话:66969151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省税务局城西办公区703室。

附件下载: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催告书(琼税稽强催〔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琼税稽强催〔2022〕1号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2G787A):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琼税稽处〔2021〕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1〕122号)义务,到办税服务大厅缴纳税费320,619,984.4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由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奕妤、史志清

联系电话:66969151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703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奕妤,史志清(琼税稽4601190016;琼税稽4601190026)。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