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2〕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JL7R,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2〕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2〕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T91JL7R):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185,013.34元予以追缴。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加收的滞纳金以实际入库时金三系统自动产生数据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