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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随州市***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随州市***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14:45 来源: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随税一稽处〔2022〕8号

随州市***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3***JN62C)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起对你单位(注册地址:随州市***)2018年12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涉嫌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不合规发票抵扣税款

你单位2018年12月29日接受上海琴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3130,发票号码36456762-36456764(金额265517.23元、税额42482.77元、价税合计308000.00元),货物名称:照明装置*LED灯具。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

经查,你单位通过网络联系自称上海琴赫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李总,经多次协商签订大门楼亮化合同,购进货物照明装置*LED灯,后因质量问题终止合同,合同款项未支付。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你单位取得上海琴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之规定,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已于2019年4月16日(进户检查前)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并通过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抵减了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2019年3月28日取得深圳市柏利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3130,发票号码13835858-13835862,发票金额498327.59元,税额79732.41元,价税合计57806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经查,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虚假、人员走逃无法联系、对公账户与深圳市柏利荣光科技有限公司无资金交易记录。

综合上述情况,确认你单位与深圳市柏利荣光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其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事实,造成少缴以下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79732.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5581.27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教育费附加2391.97元。

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 1195.99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计少缴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7973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1.27元、教育费附加2391.9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195.99 元,合计88901.6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性质

1.你单位接收上海琴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接受深圳市柏利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8327.59元,税额79732.41元,价税合计578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理决定

1.由于你单位接收的上海琴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42482.77元在入户检查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应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滞纳金已用留抵税额抵缴,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不作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7973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1.2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该补缴的增值税7973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1.2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391.97元。

5.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1195.99 元。

6.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2022年版修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作税务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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