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47号
发布时间: : 2021-12-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百通汇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101号)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上游客户开具给你单位的注明预付卡销售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下游客户开具品名为*现代服务*咨询费或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认定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819976.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398.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4599.3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6399.53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