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2-05-16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青北税 通 〔2022〕 77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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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恢87号)之裁定,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62号219户等34套房产于裁定生效之日起过户至青岛千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裁定生效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申报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