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68号
发布时间: 2022-07-08 来源: 半岛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68号
青岛海特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685676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931)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不罚〔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不罚〔2022〕8号
青岛海特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6568567675):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滨海路13号 )增值税等纳税项目,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滨海路13号为虚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取得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2440872-02440877,金额合计512830.78元,税额87181.22元,价税合计600012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1月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你单位账户未存在与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没有与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综合判定为偷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