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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73号

发布时间: 2022-07-08  来源: 半岛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73号

青岛***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A3CAJ1L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2〕10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93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2〕10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2〕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罚〔2022〕101号

青岛***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3CAJ1L81)

经我局于2021年07月05日至2022年0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户 )2020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29 日纳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依山美郡项目弃购购房权后,将每个弃购购房权拆分成两类业务均以你单位名义对外转让,一类为每套收取10万元房屋认购金,另一类为按照每个车位5万元到15万元不等转让车位使用权,购房人将房屋认购金和车位款转到你单位总经理的个人民生银行账号上。你单位在收取房屋认购金和车位使用权转让款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也未入账申报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其中2020年应确认房屋认购金收入500万元(含视同销售10万),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收入1792万(含视同销售15万),2021年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收入1007.04万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弃购人员名单、依山美郡购房资格转让合同,证明你公司共取得144套房屋购房权。

2、业务经理个人民生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其对弃购人支付弃购金的金额及时间,证明其取得购房人认购金和车位转让金的金额及时间。

3、依山美郡销售服务约定,证明你公司以向弃购职工支付每套10万元弃购补偿金及前期预付房款利息的代价,统一收购依山美郡项目弃购职工的购房权。收购的购房权归你公司所有。

4、购房权及车位转让服务费收款明细,依山美郡认筹协议、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拉卡拉收款转账明细,确认其收款时间、金额。

5、市北城发关于依山美郡住宅销售情况的说明、你公司情况说明、账簿资料、申报资料、企业银行流水等,证明以上收入未列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0.5倍罚款2218273.5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18,273.5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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