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2-08-02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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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青岛市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费,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二O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