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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68号

发布时间: 2022-08-1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468号

青岛厚石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XWUX0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7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3125)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7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771号

青岛厚石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3BXWUX0C)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卓越蔚蓝群岛29号楼19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10月,2021年3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2022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12月16日起走逃(失联)。2022年3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2015年12月取得天津市华源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1384691--01384697、01384699,发票金额合计792809.27元,税额合计134777.58元,价税合计927586.85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取得天津腾玺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分别为1200152130、12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7872646-07872657、00126477-00126486,发票金额合计1810556.23元,税额合计307794.57元,价税合计2118350.8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2年1月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取得天津永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7413380、07659187,金额合计1742800.42元,税额合计296276.08元,价税合计2039076.5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2年1月6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你单位与下游单位青岛飞易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韩中信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威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应作2015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134777.58元、2016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144133.77元、2016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152142.31元、2016年5月进项税额转出176817.28元、2016年6月进项税额转出130977.29元,应补缴2015年12月增值税134777.58元、2016年3月增值税144133.77元、2016年4月增值税152142.31元、2016年5月增值税176817.28元、2016年6月增值税130977.29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38848.23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应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4日对外开具的以下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青岛韩中信成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分别为3702161130、3702154130、3702154130、370215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4785674、03377566-03377568、03377577-03377578、03377589-03377590、03368048-03368050、03246035-03246036、03246052、00567090-00567091、00251008-00251009,金额合计1144027.61元,税额合计194484.69元,价税合计1338512.30元;为青岛海威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分别为3702154130、370215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377569-03377572、00251014-00251015,金额合计318026.41元,税额合计54064.49元,价税合计372090.90元;为青岛飞易达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0567092、00251018-00251019,金额合计212698.12元,税额合计36158.68元,价税合计248856.8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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