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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应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434号

发布时间: 2022-07-2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434号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711X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4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3125)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4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744号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7711X3)

我局于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经对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天津***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6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7872631-07872645,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0126527- 00126539,货物名称为中板,金额2483850.44元,税额422254.56元,价税合计2906105元,2016年5月认证抵扣217609.72元,2016年6月认证抵扣193222.41元,2016年7月认证抵扣11422.43元。

你单位取得天津市***钢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1384676- 01384690,货物名称为中板,金额1470300.78元,税额249951.12元,价税合计1720251.9元,2015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你单位取得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3-4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7413381- 07413382、07659188,货物名称为中板,金额2469702.56元,税额419849.44元,价税合计2889552元,2016年3月认证抵扣252762.83元,2016年4月认证抵扣167086.6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分别作2015年12月、2016年3-7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9951.12元、252762.83元、167086.61元、217609.72元、193222.41元及11422.43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092055.12元。

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已作上述进项税额转出863022.97元,并补缴与抵缴了相应的增值税,本次检查不再补缴上述应补缴税额863022.97元,应继续补缴增值税229032.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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