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143号
发布时间: 2022-07-2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3143号
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码:913702***91858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审理科(地址: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822)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
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1858J):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于2020年8月14日注销税务登记,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二)你单位于2017年8月接受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00659052-00659058,金额合计612393.14元,税额合计104106.86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8月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经查询你单位及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与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发票所涉资金往来异常,全部资金回流。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经营常规,属于票、货、款不一致,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5697.1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