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青岛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提供清算资料进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提供清算资料进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提供清算资料进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 青岛市开发区税务局

青岛广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1370211730621909P)

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你单位开发的御海景园一期项目符合清算条件,通知你单位办理御海景园一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开税 通 〔2022〕 7511 号

青岛广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91370211730621909P

  事由: 你单位开发的御海景园一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申报,同时准备以下材料,并制定索引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凭证;

(六)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个人签订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七)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九)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十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分配表》;

(十二)合同成本清单;

(十三)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提供单笔5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单笔10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

(十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十五)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上述第(三)至(十三)项资料,上述资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外,其他资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凡在鉴证报告中已提供的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你单位逾期不办理清算申报的;不进行清算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补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你单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我局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