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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第303号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第303号

青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715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08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08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2〕1086号

青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85715A)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胶州市***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已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2022年7月1日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你单位2017年8月取得青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10568077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6663.35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青岛高辉长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你单位取得青岛高辉长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应作2017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16663.35元,应补缴2017年8月增值税16663.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66.4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8月教育费附加499.90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333.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截至本次检查累计发现应补缴税款合计未超过10万元,已超过三年追征期,暂不予追征。以后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问题,与本次(及之前)检查累计应补缴税款合并计算后,累计补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未超过五年追征期的,将对本次(及之前)应补缴税款合并追征,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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