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青岛  >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2-08-16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青北税 通 〔2022〕 10186 号

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3702***420736T

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3执恢766号)之裁定,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一路29号202户房产经一次流拍后按照流拍价格2132933元抵债给刘某某、马某、刘某某。裁定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101568.24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109.78 元,教育费附加3047.05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31.36  元,印花税533.20 元,土地增值税50784.12 元。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99号)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