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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送达公告2021年第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66号

发布时间: : 2021-12-1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小城故事装饰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10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810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局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对你单位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2、你单位取得淮安飞泽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420481-32420485, 金额合计497712.05元,税额合计79633.95元,价税合计577346.00元,于2018年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9633.95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2018年5月进项税额转出79633.95元,应补缴2018年5月增值税79633.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74.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5月教育费附加2389.02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92.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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