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565号
发布时间: 2022-10-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565号
青岛***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5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8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5569091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8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887号
青岛***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0835375)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为虚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已出具《刑事判决书》,已判定青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为虚开源头企业。
(三)查询你单位2016年度银行资金流水,与受票企业有资金交易记录,与青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没有资金交易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2016年1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401.71元,抵减留抵3266.62元,补缴增值税12135.09元;你单位2016年5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112.65元,补缴增值税1511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月、5月应补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过3年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