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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11-2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277号

发布时间: 2022-11-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277号

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4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95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95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954号

青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9)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即墨市***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自2017年5月17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6年3月26日,发票代码3702152130,发票号码03375223-03375228,金额合计598290.6元,税额合计101709.4元,价税合计700000元,经查询你单位于2016年3月认证抵扣税款101709.4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经对你单位的银行资金流水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你单位与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作2016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101709.4元,补缴2016年3月增值税10170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19.65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教育费附加3051.2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6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2034.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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