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3-01-09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徐*(231026********154X):
你(单位)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青岛市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1997年10月至1998年12月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费,报送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