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287号
发布时间: 2022-12-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287号
青岛***针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XYF7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22〕16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707292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22〕16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2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罚〔2022〕169号
青岛***针纺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YF788)
经我局(所)于2022年08月10 日至2022年11月01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村 )2017年01月0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各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检一部刑不诉【2022】***号,你单位实际经营人赵***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经宋昌林、谷启洽(均已起诉)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高唐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合计399559.83元,税额合计67925.17元,价税合计467485元,全部用于你单位进项税额抵扣。上述行为赵***于2020年8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2.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检一部刑不诉【2022】Z3号,证实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偷税,处以1倍罚款83854.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处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决定处以1倍罚款83854.8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3,854.8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