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392号
发布时间: 2022-07-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92号
青岛德普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3956826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2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联系电话:8286293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2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2〕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2〕727号
青岛德普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3956826828)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6号)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6号,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拨打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份,金额94002.56元,税额15980.44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1年6月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418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做2016年1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980.44元,应补缴2016年1月增值税15980.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月城建税1118.63元。
对于上述应补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