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2年12号
发布时间: 2022-07-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2年12号
青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CT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联系电话:83931297)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处〔202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处〔2022〕18号
青岛***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CT05)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2016年3月4日至2022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税务登记中主营明细行业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你单位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在无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购进货物品名及其购进金额占比分别为“白油52.11%、原油17.69%、柴油21.92%、汽油0.36%、其他油品8.18%”,销售货物品名及其销售金额占比为“柴油97.60%、白油2.41%”。
2.你单位2016年3月4日成立,纳税申报至2021年9月申报期,其中,2021年9月零申报,检查期间取得的543份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146份已被认定为认证后失控票,涉及金额19802211.35元,税额3214596.87元,你单位将上述已被认定为失控票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你单位《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双、相关上下游企业及资金关联人员200余个企业公户和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上游19家企业、下游53家企业资金存在全额或部分资金回流,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两种资金异常类型。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与部分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情形,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对外向唐山市义联运输有限公司等53家单位开具9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75782543.78元,税额10443854.21元。你单位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从上游淄博智皓化工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取得2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8416614.92元,税额9031266.62元。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