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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补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送达公告2021年第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09号

发布时间: 2021-06-0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1XXX07493)《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24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曹村社区东50米为虚假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2017年4月24日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取得的“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156341.87元,税额26578.13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8年12月13日出具《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1-2月取得并认证抵扣的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56341.87元,税额26578.13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57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016年1月、2月应补缴的增值税26578.13元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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