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12-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崂税通〔2021〕12872号
青岛市崂山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12163934430):
事由:你的位于崂山区莱青路北侧西麦窑村流河商业街1号楼103户的房产,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0)鲁0212执500号过户至徐素芳名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内容:你本次转让环节应缴增值税1092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2.50元、教育费附加163.9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9.29元、印花税57.40元、土地增值税7650元,共计19291.69元。
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 逾期不缴纳税款,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税款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