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全国  >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关于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关于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9-29 我要评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关于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日期:2019.8.23

曾芳勤: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