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日期:202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__________税协通〔 〕 号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前往你处对__________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号设为“协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通”。
6.本通知书为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