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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天隆富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6 10:04: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天隆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1680744E)、东迅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577661268G)、深圳市华茂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85388676D):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深圳市天隆富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公告资料.zip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12号

东迅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577661268G):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同富裕工业园A3栋)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及附加方面

经核实,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取得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合计9,203,384.32元,已申报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合计7,729,576.93元,少计国内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1,473,807.39元;共取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合计17,027,941.75 元,已按免抵退办法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合计12,964,074.49 元,少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4,063,867.26元,按视同内销计算不含税销售收入3,480,466.90元。

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767,15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779.32元、教育费附加25,619.71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7,079.78元,多退增值税64,921.87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缴纳造成的滞纳金计2,246.2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未将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后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偷税行为。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了收入的手段,未将取得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属于“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多退增值税的后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

(2)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不仅通过对公账号收取销售货物收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李建达及其哥哥李健忠的个人账号收取销售货物收入,共计取得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25,647,925.71元(其中:2016年2,267,635.91元、2017年1,739,392.50元、2018年1,169,027.14元)。你公司提出有个人账号付款的成本费用未入账,经责令其限期提供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未入账的成本费用等资料,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9,935,582.80元,应纳税所得额19,462.90元,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5,711.89元(多预缴3,765.59元,没退税)。经查,你公司少计货物销售收入2,267,635.9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67,635.91元;此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4,581.42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581.42元。调整后,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252,517.39元,按25%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63,129.35元,少申报缴纳557,417.46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7年收入总额4,523,871.4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001,177.7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经查,你公司少计货物销售收入1,739,392.5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9,392.50元;此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3,506.23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506.23元。调整后,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04,708.53元,按25%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6,177.13元,少申报缴纳176,177.13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8年收入总额6,012,415.9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15,050.43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经查,你公司少计货物销售收入1,169,027.1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9,027.14元;此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4,391.16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391.16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9,585.55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958.55元,少缴纳21,958.55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未将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偷税行为。

(二)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收入、设置两套账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767,15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779.32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557,417.46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76,177.13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1,958.55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1,246.1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及对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已骗取的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款64,921.87元,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64,921.87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追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25,619.71元及地方教育附加17,079.78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拟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拟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941号

深圳市天隆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1680744E):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新材料产业园A19栋三、四、五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景上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8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936936-02936985、02936987-02936995;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936936-02936995;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9898786-09898838 09898841-0988847 ;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7826447-17826526、09898848-0988865;发票代码4403161130、 发票号码02585156-02585185;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8079042-08079074;发票金额合计:8416850.18元,税额合计:1430864.22元)、取得由豪佳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1670104-21670113、21671391-21671320,发票金额合计:3993158.14元,税额合计:678836.86元)、取得由深圳市博思尓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9163517-69163524,发票金额合计:795813.26元,税额合计:135288.26元)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将上述328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244,989.34元。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2,244,98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149.26 元、教育费附加67349.69 元、地方教育附加44899.79 元。

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逾期未提供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幅度标准从高执行,按8%的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231924546.27元,已交企业所得税44690.76元,经计算,核定你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553963.7元,你公司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4593800.17元。

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143840895.55元,已交企业所得税38609.8元,经计算,核定你公司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507271.64元,你公司造成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83820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追缴你公司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2,244,98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149.26 元、教育费附加67349.69 元、地方教育附加44899.79 元。

2、追缴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593800.17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838208.11元。

3、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9834146.8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900488.15元。 4、对你公司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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